宁武矿难频发暴露地方政府监管软肋

作者:杨宏生2008-08-0515:41:19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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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6月13日晚,山西省宁武县雨田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共造成8名矿工遇难。该煤矿属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年核定产能15万吨。据了解,事故煤矿明显存在迟报问题,13日晚23时左右发生的事故,14日14时才向当地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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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矿难频发暴露地方政府监管软肋

  6月13日晚,山西省宁武县雨田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共造成8名矿工遇难。该煤矿属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年核定产能15万吨。据了解,事故煤矿明显存在迟报问题,13日晚23时左右发生的事故,14日14时才向当地县政府报告。
  如果说自然地质灾害是人类无可避免的话,那么一起起矿难事故却有太多的人为因素。6月12日,湖北鹤峰土垭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名矿工遇难。6月13日,山西宁武县雨田煤业有限公司又发生矿井透水事故;当天孝义市安信煤业公司发生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27人遇难。初步分析,安信矿井爆炸的直接原因,是井下火药库储存的劣质炸药自燃后引发爆炸。
  2005年7月2日14时30分,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1人受伤。2006年7月7日该县东寨镇东寨村王某因转移非法开采煤矿藏匿家中的炸药起火引爆,共造成居民及救火群众47人死亡; 8月4日, 该县西马坊乡大灰窑煤矿发生有害气体涌出事故,18人遇难。2007年1月12日14时左右,该县化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3人;2月22日,该县宁武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3人,9人送医院治疗……
  矿难发生后,不无例外地,各级领导总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但是,生命已逝,最重要的还是灾前以人为本的防范,为预防矿难从地方政府监管到煤炭企业内部管理的牢固的“生命工事”。一系列矿难事故调查之后,常常是众多地方官员浮出水面,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让他们同样成为事故责任人,“红顶商人”则成为某些官员的代名词。


宁武监管部门“力不从心”


  近年来,在频发的矿难中,“宁武”两个字眼出现频率较高,真可谓“宁武不宁”。从2005年7月到2006年8月,宁武县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发生三起令人震惊的重大安全事故,造成101人死亡,引起国家安全总局高度重视,相关责任人得到严惩。事故中既有生产性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又有非生产性的私藏炸药爆炸事故,有常规类型的煤矿事故,也有非常规的新型煤矿事故,从而暴露出煤炭企业内部管理及该县监管机制的诸多罅漏。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开采秩序,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煤炭非法违法开采,从国家到地方,各种法规条文不断推出,山西则在2004年就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出台新规,明确规定“辖区违法采煤,领导干部连坐”。之后又在全省政情通报会上重点强调:“一个乡如果发现一个违法煤矿,将主管副乡长撤职;发现两个违法煤矿,将乡长和副乡长一起撤职;如果有多个违法煤矿长期存在的,乡党委书记和乡长一起撤职;一个县有两个乡有违法煤矿的,将县长和主管副县长一起撤职。”作为一个产煤大县,在如此高压态势之下,宁武县的重大安全事故为何屡禁不止,数次惊动高层?该县各级主管领导的执政能力引人发问。
  近年来,随着煤炭的大规模开采,煤矿地质灾害已经进入高发区,但煤炭经济过热常常使地方政府忽视这一问题。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资源开采与利用中负有直接的监管责任,进而影响到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在宁武“8·4”地质塌陷特大伤亡事故中,人们似乎可以通过国土资源监管这一链条窥其一斑。2006年8月4日,宁武县西马坊乡大辉窑沟煤矿周边的采空区突然大面积塌陷,引发煤矿水、火并发的重大安全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这是近年来我国煤矿因为地质塌陷造成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调查后得知,该县共有地质灾害点83处,重点塌陷25处,但多年来采取的实质性治理措施少之又少。
  煤炭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还与有关部门的人员素质结构有关。如山西某县国土资源局当时共有10个行政编制,实际上工作人员达120多人。在这可观的队伍中,竟然没有一个人是学地质专业的,没有一个人能看懂地质报告。2002年在原地矿局与土地局机构合并时,一大批非专业人员通过非正常渠道挤进国土资源局,县财政拨给国土资源局的经费大部分花在了“人头工资”上,极少有力量办基础性的勘察或巡查工作。


宁武矿难何时休


  宁武县委一位退休干部忧心忡忡地说:“打击私挖滥采、抓好安全生产、查禁非法爆炸品,这都是国务院常抓的大事。为什么偏偏在我们宁武,黑煤窑、黑炸药、违法顶风生产就能生存?”“对策比政策多,利益比法规硬。这就是基层的潜规则。”在宁武“7·2”特大矿难中,人们似乎能找从中找到论据。
  2005年7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接替井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国务院迅速成立调查组,对“7·2”事故及相关刑事案件展开了调查。经查明,这是一起由于违规基建、违法生产、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85.2万元。该县少数党政干部与非法矿主串通一气,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在刚刚发生的宁武县雨田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透水事故中,事故煤矿明显存在迟报问题,13日晚23时左右发生的事故,14日14时才向宁武县政府报告。如此重大的安全事故,事发后基层监管部门是否得知有待调查。煤矿能将特大死亡事故消息控制在企业内部十多个小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遏止矿难任重道远


  宁武“7·2”特大矿难可谓监管失控导致矿难发生的一面镜子,包括该县一位县委副书记和一位副县长在内的11名责任人得到严惩。如果说违法业主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造成伤亡事故的话,那么当地执法部门的失职失责与地方主管领导的漠然态度导致的结果远非物质与经济层面。诚如专家所言:“部分煤矿收益决定着某些公职人员的收入,这样的‘官煤利益同盟’由此成为煤炭违法生产的诱因。”
  纵观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矿难,常常能看到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的猥琐身影。巨大的利益诱惑让这些身影前赴后继,一座座规模不一的煤矿就在他们敞开的保护伞下肆无忌惮地非法违法生产。值得深思的是,在国家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高压态势之下,煤矿极为隐蔽的非法开采方式、官煤利益同盟、政令不通、官僚作风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已交织成更为严密坚固的盾牌。山西省一位退下来的官员在谈到关闭非法违法煤矿阻力时更是直言不讳:“阻力不是几千个非法矿主,而是背后的干部,每个非法的矿没有十个八个基层党政干部和执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做保护,它是干不下去的。”
  宁武不“宁”,事故除了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对其经济发展的打击也是巨大的。“7·2”事故发生之后,全县煤矿停产整顿达数月之久,宁武的经济发展因此受到严重挫折。昔日在忻州市GDP和财政收入排名靠前的宁武县名次大幅后移。据介绍,煤炭经济火热时,宁武县移动公司一个月可收入300万元,而自去年发生“7·2”事故后,三个月的收入还不到100万元。不仅如此,宁武县的经济还影响到隶属的忻州市经济,许多消费数据骤然下降,其中主要是该县煤炭业主的消费大量减少。一些专业人士分析,宁武县经济产业结构单一,完全依赖煤炭资源,抗风险能力非常脆弱。一旦遭遇大型矿难等意外情况,经济马上下滑。宁武地处汾河源头,适宜发展特色小杂粮和畜牧业,生态旅游资源丰富,这些优势却迟迟未能发挥出来。 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本报记者 李效增 2008.7.25




本文作者:杨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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